因懷疑顧客偷了一件衣服,汕尾陸豐市一服裝店主蔡曉青將顧客視頻截圖發上微博求人肉搜索,兩天后該顧客不堪壓力跳河自殺。近日,廣東省汕尾市中院對該起人肉搜索案進行公開宣判,維持原一審以侮辱罪判處被告人蔡曉青有期徒刑一年的判決(9月8日《南方都市報》)。
  “人肉搜索”是網絡暴力的典型表現,它的背後充斥著社會的非理性,甚至是惡意發泄,動機主要有兩點:一是道德審判衝動,以道德名義施以暴力的私刑,凌駕於法律之上;二是法不責眾的有恃無恐,成了觀念伐異,抑或釋放社會壓力和不滿的出口。所以,“人肉搜索”往往都是披著道德評價外衣對公民隱私權、名譽權的踐踏。
  受害者不堪輿論羞辱的壓力選擇了自殺,展現出“人肉搜索”對社會秩序的強大破壞力。相對於一條鮮活的生命,始作俑者被法院以侮辱罪判處一年有期徒刑,坦率地說這樣的代價實在是不高。況且,侮辱罪並不是針對單純行為的罪名,而是針對行為後果的罪名,侮辱罪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本罪。個案的特殊性,便在於受害者自殺了,否則,始作俑者很有可能逍遙在了法律的寬鬆之外。
  “人肉搜索”侵害的是公民的隱私權、名譽權等私權,真正需要兜牢的是權益不受侵犯的法律底線。相比較而言,這些私權不僅缺少專門的法律,並且現行的法律條文寬泛、粗疏,界線比較模糊,入罪、入刑以及主張民事權益的條件苛刻,保護失之過軟。事實上,立法從來都無法禁止特定行為的發生,根本在於立法形成的違法成本、追責的便利程度,能否讓違法者的行為選擇有所顧忌。
  湖北 木須蟲/市民
  (原標題:人肉搜索網絡暴力典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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