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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□記者韓景瑋
  本報訊 去年11月14日,永城一輛大貨車被當地運政、路政部門相繼罰款,要求必須出示月票(每月給路政3000元)和年票(每年給運政3000元)才放行,女車主再三求情無果後,當場服劇毒農藥自殺,後經搶救生還。昨日,商丘中院宣判,4個路政人員被認定為濫用職權罪,分別判處1年半至10個月不等的刑罰。
  回顧|不堪罰款女車主情急服毒
  去年11月14日17時許,車主溫某某和司機開貨車一起去送石料,在永城市沱濱路附近被一輛交通執法車超車攔下。平時,貨車會向永城運政、路政部門事先繳納超限罰款,分年票、月票兩種,年票是運政部門的,一年一次,每車3000元,超載行駛不罰款,月票是路政部門的,每月3000元。
  車主本以為出示了年票就會像往常一樣放行,但這次運政執法人員看了票後,叫來了公路局的人。於是,司機又拿出了10月29日剛繳過的罰款月票。但是,執法人員堅持要罰款。
  被逼怒的溫某某拿一瓶農藥喝下,後雖經搶救脫險,但此事經媒體報道後,引發廣泛聲討,直指公路“三亂”現象。
  判決|濫用職權4被告人終審獲罪
  事發後,公訴部門以涉嫌濫用職權罪對涉事4名執法人員提起公訴。認為其中3人在執法時,違規上路查車,在未經檢測設備檢測是否存在超限超載的情況下,指使工作人員查扣貨車,經多人協調未果,溫某某氣急之下當場服農藥。
  而在溫某某的親屬向執法人員求助,希望乘坐其車輛去醫院時,被告人駕車離開現場,在社會上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。
  面對指控,4被告辯稱:當時不知溫某某喝藥,造成惡劣影響是媒體不當報道引發,與他們無關,不構成濫用職權罪。
  今年7月10日,永城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,認定4人濫用職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,已構成濫用職權罪,分別判處4人有期徒刑1年半至10個月。對此,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訴。
  昨天上午,商丘中院公佈二審判決結果,認定4被告人違規超範圍查扣車輛,併在車主喝藥、家屬求救時拒絕救助,一走了之,在社會上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,嚴重影響執法機關的形象,其行為均已構成濫用職權罪,上訴理由不成立,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  (原標題:永城女車主不堪罰款服毒4人濫用職權終審獲罪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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